该草案提出,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歧视,如性别、身体状况等,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,不得胁迫、引诱、教唆、纵容、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